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: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(修订)》(2001年12月1日执行)第三十五条规定:国家对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,实行特殊管理。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。
1 兽医室使用的药品与特殊药品由本中心专职人员负责采购。
2 兽医室需要使用药品与特殊药品,需要填写物资计划表,报机构负责人审批。
3 药品与特殊药品的接收
查看经审批的物资计划表,并复核特殊药品的品名、批号、规格、数量、有效期及包装的完整性,经称量确定无误后,填写《药品与特殊药品接收记录表》
4 药品与特殊药品的使用
使用时应核对品名、规格、批号、数量、有效期等信息及标签包装的完整性,标签丢失、损坏或污染的不得使用。使用特殊药品实行定量控制并填写《药品与特殊药品使用记录表》。
5 特殊药品设专柜保存,按储存条件贮存。
6 试验结束后,剩余的特殊药品应及时办理退还手须,由兽医室保存。上一篇:光学高分子材料及其性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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